各二级学院(部):
为贯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本科教学教师激励计划的指导意见》(沪教委高〔2017〕64号)中进一步完善教学考核评价制度的要求,学校拟对《上海电机学院职称评聘教学评议暂行办法》(沪电机院教〔2014〕318号)教师教学综合评价部分予以补充完善(补充说明部分详见附件1),同时出台《上海电机学院督导工作管理办法》以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学校教学工作中的有效监控作用。为切实做好本学期教师教学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学院提交教师教学综合评价计划(附件2,包含督导评价计划、领导评价计划和一般教师评价计划),于3月9日(周五)下班前发送至邮箱luqr@sdju.edu.cn,计划提交具体要求如下:
(1)督导评价计划原则上能够做到保障学院(部)本学期开课门次教学评价的全覆盖;
(2)领导评价计划能够做到保障学院(部)本学期所有任课教师教学评价的全覆盖,领导一般应包括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等;
(3)一般教师评价计划能够做到本学期每一位任课教师均能被至少一位其他教师予以课堂教学评价。
2、各二级学院负责留存督导听课记录,并将汇总表(附件3)于7月22日前发送至邮箱luqr@sdju.edu.cn,领导评价和一般教师评价在教务系统中提交。
联系人:陆峭嵘 ,联系电话 38223189。
教学质量办公室
2018年3月5日
2-8-1 附件1:关于进一步完善教师综合教学评价的补充说明.doc